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張哲瑋 被告 曹逸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