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0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彩萍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
陳如梅律師
參與人 童彩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441、1886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遠距勘驗法庭,續行審理程序與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