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聲請人 李勝倫 即融易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氏 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7年3月25日或106年3月25日(請求事項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同)。
㈡如欲以 陳約任 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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