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聲請人 王逸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惠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因與本
票上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不相符)。㈢陳報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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