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宏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武雄 被告高雄市林園區公所代表人 陳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與投標須知第13條第17款規定,通知追繳其押標金新臺幣30萬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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