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4號原告 劉窓 訴訟代理人 余以諾 被告 葉家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存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及自民國一○六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