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國立中山大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9,932,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83,807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106,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52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8,859元,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