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全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全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全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