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侯志超 相對人 曾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裁全字第七十五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保全程序,及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0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四紙、及本院函詢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