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7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劉鳳淦劉鳳弘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金額新臺幣529,74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07年6月17日,詎於107年6月17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發票日期日為民國107年11月17日,聲請人主張於107年6月17日提示,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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