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彥鈞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更崑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甲)),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彥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為附表一、
二、三之3次定應執行刑,惟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示,前開定刑顯然不利於受刑人,爰對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崑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甲)聲明異議,請求法院依職權減輕受刑人之刑罰等語。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
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前開各裁定既已經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㈡受刑人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主張,依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之定刑,其所須服刑之期限較長,對其較為不利等語。而經本院審核結果,堪認受刑人所陳固然並非完全無據,然附表一、二、三等裁定業已確定,有如上述,受刑人亦無就之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而經否准之情事,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939號、110年度執更字第2372號、111年度執更字第273號執行卷核閱無訛,是據之自無從認檢察官已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進而認其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之情事。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陳億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吳宗霖附表一:(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71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4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9日至10日間之某時許104/05/29104/05/30~104/09/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963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714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7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03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9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04/12/25106/08/30106/08/30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03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9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19106/09/27106/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97號(已執畢)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5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5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7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07/02106/10/01106/09/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85號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4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7號108年度簡字第2728號判決日期107/02/27107/05/08109/02/07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7號108年度簡字第27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3/27107/05/08109/03/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48號(發監執行)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53號(發監執行)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54號(發監執行)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共2次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6/07/12~106/09/05106/09/06106/07/01106/07/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等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日期108/01/03108/01/03110/01/06110/01/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30109/09/30110/07/29110/07/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77號(發監執行)【僅先執行1罪,有期徒刑7年2月,餘暫不執行】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77號(發監執行)【僅先執行1罪,有期徒刑7年2月,餘暫不執行】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尚未執行)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尚未執行)附表三:(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81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2罪)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25日106年04月25日105年11月26日106年03月19日105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50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594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23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508、4509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23日107年04月13日107年06月19日107年0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12日107年05月07日107年07月09日107年07月09日備註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2罪)犯罪日期106年02月07日106年0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7月09日備註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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