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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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甲○○並將該第二級毒品MDMA先後放置於其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廿五巷二弄十五號四樓住處及嗣後搬入之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三四二弄五號四樓住處內,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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