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青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宜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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