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54號原告 簡永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氏饒 (DUONGTHINHIEU)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楊氏饒(DUONG
THINHIEU)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氏饒(DUONGT-
HINHIEU)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依所提出之結婚證書上載被告原居國住所「越南國堅江省鵝高縣永和興南鄉2村」囑託外交部為送達,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為補正。茲被告經查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入境來台,如確無法知悉被告現住居所,亦應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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