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以其罹有「膀胱結石」、及「血尿」等病症,亟需保外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行到庭,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自述所罹前開病症,現由臺南看守所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戒護至臺南市立醫院就診,現無生命危險等情,業經臺南看守所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以南所文衛字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屬實。是本件被告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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