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第二十七支局第三一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曾提供新台幣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今扣押物已拍賣完畢,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第二十七支局第三一四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有損害,應向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回執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