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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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雖均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均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2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2日│95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207號│字第5207號│字第5207號│字第520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591號│591號│591號│││││││││├────┼────────┼────────┼────────┼────────┤││判決日期│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決││591號│591號│591號│591號│││││││││├────┼────────┼────────┼────────┼────────┤││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1.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褫奪公權期間│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5號│字第1705號│字第1706號│字第1706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95號受刑人乙○○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里鄉○○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住台北縣○○鄉○○街○號2樓)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分別就編號第1、2號罪名及第3、4號罪名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12│95.11.1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4│96.06.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0日│拘役20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5│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5│││號│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12│95.11.1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4│96.06.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1.5月│徒刑1.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