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晴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保險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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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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