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陳冠至 法定代理人 洪于淇 被告 謝宗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朱盈吉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