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旭錦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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