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李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璽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及提出被告明確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2,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陳璽案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