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3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華祥
       理勤孝
被   告  林奇鋐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應更正為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筑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