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萬錦雪 代理人 蔡健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2│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3│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4│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5│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75││││(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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