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涵德 律師被告甲○○
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參酌原告與被告甲○○之買賣契約價金為新台幣3,047,000元等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1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欠新台幣20,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本院96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請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