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所載「連」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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