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3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林時稿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年3月31日│89年8月31日│1,010,000元│├──┼────────┼────────┼──────┼──────┼────────┤│002│竹健企業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3年4月12日│未載│4,000,000元│││公司│││││││ 李萬浩 │││││││ 李喬伊 │││││├──┼────────┼────────┼──────┼──────┼────────┤│003│中南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8年12月4日│未載│3,500,000元│││ 廖麗琴 │││││││ 劉宏晁 │││││││ 劉宏哲 │││││├──┼────────┼────────┼──────┼──────┼────────┤│004│ 馬超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4月21日│未載│3,000,000元│││ 馬建偉 │││││├──┼────────┼────────┼──────┼──────┼────────┤│005│馬超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4月17日│未載│30,000,000元│││馬建偉│││││├──┼────────┼────────┼──────┼──────┼────────┤│006│ 侯西隆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年4月28日│未載│30,000,000元│││ 吳淑昭 │││││││ 侯西泉 │││││├──┼────────┼────────┼──────┼──────┼────────┤│007│ 蕭偵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年9月14日│未載│17,980,000元│││ 蕭秀燈 │││││├──┼────────┼────────┼──────┼──────┼────────┤│008│蕭偵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8年10月25日│未載│1,200,000元│││蕭秀燈│││││├──┼────────┼────────┼──────┼──────┼────────┤│009│ 徐瑜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1月31日│未載│10,000,000元│││ 張清音 │││││├──┼────────┼────────┼──────┼──────┼────────┤│010│ 吳乾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5月21日│未載│600,000元│││ 陳瑞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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