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和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94號、108年度執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和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和平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受刑人張和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標法│公司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11日│99年9月│99年11月至101年5│││││月│├────────┼────────┼────────┼────────┤│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第57號│第22600、26136號│第22600、26136號││││(聲請書漏載103│(聲請書漏載103││││年度偵字第26136│年度偵字第26136││││號)│號)│├───┬────┼────────┼────────┼────────┤││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智簡字│107年度訴緝字│107年度訴緝字││事實審││第30號│第211號│第211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智簡字│107年度訴緝字│107年度訴緝字││判決││第30號│第211號│第211號││├────┼────────┼────────┼────────┤││判決│107年10月9日│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66號│執字第2075號│執字第2075號││││(編號2至5定應執│(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1次)│││├────────┼────────┼────────┼────────┤│犯罪日期│99年10月至101年5│100年4月28日││││月(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月至101年│││││3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第22600、26136號│第22600、26136號││││(聲請書漏載103│(聲請書漏載103││││年度偵字第26136│年度偵字第26136││││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107年度訴緝字│││事實審││第211號│第211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107年度訴緝字│││判決││第211號│第211號│││├────┼────────┼────────┼────────┤││判決│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75號│執字第2075號││││(編號2至5定應執│(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