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