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具保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8,000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2紙、原刑事保證金1紙、拘票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
1紙等資料(均影本),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覆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8,0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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