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潘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深坑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20,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