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劉素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悻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