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66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被告 黃耀進
陳聰良 陳涵穎 吳慈芳 簡兆龠 黃英傑 陳勁齊 羅元春 呂文傑 洪永政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16、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請求所提出起訴狀,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並應補繳聲請費。
經查本件聲明第1、2項部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合計為5,600,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另聲明第3、4項部分請求相對人於蘋果日報及於臺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之規定,免徵聲請費。因此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