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8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怡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87,758元│95年1月20日至│19.71%│自95年2月21日起至清││││104年8月31日止││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150元││││104年9月1日起│15%│,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至清償日止││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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