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31號
原 告 王證凱
訴訟代理人 王國珍
被 告 蔡林阿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31號
原 告 王證凱
訴訟代理人 王國珍
被 告 蔡林阿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