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 裘維平 被告 王聯珏 被告 孫堤惠 被告 張本嶽 被告 尚立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期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