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3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