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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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3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