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附表編號1),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部分罪刑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2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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