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告甲○○
2號原告與被告諾貝爾管理委員會主委、丙○○、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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