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慶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