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16號原告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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