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姜義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姜義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義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0年度聲字第1062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6月10日凌晨12時許│99年5月2日上午8時許│99年8月6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5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8月16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53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5日│99年10月18日│100年1月21日│├───┴─────┼───────────┴───────────┴───────────┤│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在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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