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和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礁│96年4月30日│121,500元│FU0000000│││1││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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