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聲請人世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提示日(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所謂付款提示,系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
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及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秀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