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70號聲請人 吳權鴻 聲請人 黃暐倩 相對人 莊文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其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江楊秋燕 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45,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莊文和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39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水源││245-69│建│7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82│臺中市北區水源│住家用│總面積:118.76││全部││││段245-69地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層次面積:│││││││造│1層:47.49│││││├───────┤層數:2層│2層:56.36││││││臺中市北區三民│層次:1層│騎樓:14.91││││││路三段201巷18│2層│││││││號│騎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