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嘉億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0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嘉億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外,事實部分應補充:「與告訴人 藍淑娥 因照顧其父親之事意見不合,因而發生言語上之爭執」。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又按所謂侮辱,係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漫罵或輕蔑表示,而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之行為。查被告於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馬路上,以臺語「你雞巴比較大塊」、「臭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藍淑娥,依社會通念,自足使告訴人之人格及地位遭受貶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臺語「你雞巴比較大塊」、「臭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5次,係於緊密相接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辱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辱罵行為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又被告固於行為後即至衛生署草屯療養住院治療3日,經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有該療養院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7頁),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對其於前開時、地辱罵告訴人一事均有所記憶且坦承不諱,尚難認已達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和睦相處,辱罵告訴人致其名譽受損,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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