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錫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2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年7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錫堃│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7年12月12日│28,800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