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楊政義 代理人 楊德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 楊福公 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1日召開第1屆董事、監察人第7次聯席會議,為配合政府公布施行財團法人法定,決議修正財團法人楊福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11、15、20、31條之規定,並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福公祭祀公業之董事長,對該祭祀公業自屬有利害關係之人,而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楊福公祭祀公業第1屆董事、監察人第7次聯席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楊福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自堪認為真實。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15、20、31條規定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就第11、15、20條規定部分,係關於董事、監察人選任程序、任期、員額及資格之修訂;另就第31條規定部分,則係增訂工作報告、財務報表應由經監察人查核之程序,均屬對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必要處分,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25、39、40、41、45條之規定均無牴觸,亦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