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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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甲○○被告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正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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