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同聲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 其相對人 卓金龍 相對人 卓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金額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新臺幣46,780元,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2年1月4日│500,000元│未載│102年1月4日│391555│准許金額為新臺幣││││││││46,780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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