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65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夫妻關係,惟迭因宗教信仰問題發生爭執,甲○○竟於民國95年6月8日晚間6時許,見乙○○外出之際,基於毀棄損壞之故意,毀壞置放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住處神桌上之乙○○所有祖先牌位、神像及竹刻字畫等物品,致令不堪用,並持往他處丟棄之,足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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